【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注册批准,本会名称定为: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书画艺术研究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书画艺术研究工作委员会是以热爱中国民族传统文化并对其具有一定造诣的人员组成的文化机构。由全国各地及海外有志于民族书画艺术挖掘、保护、研究和创作的专家学者以及与书画艺术有关的单位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民族书画艺术研究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继承、挖掘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振奋民族精神,为促进中华文化的发展,中华民族的昌盛及中华文化与世界文化的交流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及社团管理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长街20号。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条规,遵循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2、大力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和各民族书画艺术的研究、保护、挖掘、继承、弘扬和发展的各项工作。
3、为民族书画艺术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积极开展民族书画艺术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举办有关的专题报告会、研讨会和书画交流活动;组织国内外书画艺术家考察、专业培训;组织专家、学者、教授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专业的民族书画艺术的人才培训;收集、整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书画艺术资源并加以编辑出版。
【第七条】本会吸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凡热爱我中华民族、热爱民族文化、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文化艺术成就或造诣的中国公民和法人,均可提出申请入会。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2、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
3、具有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1、积极为促进本会的活动创造条件,联谊海内外文化人士、拓宽交流层面,提供赞助单位。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
3、协助促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并为促进会文化宣传和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会员代表的除名。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
6、决定本会的终止。
7、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理事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批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整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本会会长主持,必要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负责主持。理事院议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过会员人数的2/3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第十五条1、2、4、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书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院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4、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员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院计核算,实行院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民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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